发布者:雷锋|时间:2022年03月21日|1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时,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找原告借款10万元,2016年10月2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被告陈XX辩称:被告借原告10万元属实,当时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从2016年至今每年向原告还几千元现金;被告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返还,愿意分期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6年10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周XX现金壹拾万元整,欠款人陈XX(¥100000元)2016年10月20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为此,引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通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该借贷关系系原、被告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造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利息问题,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诉请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从2016年至今每年向原告偿还几千元现金,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被告该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原告周XX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