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贷 纠 纷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林**的委托,指派柳浩律师参与本案诉讼。结合庭审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原被告系交往几十年的朋友关系,被告陈**自2009年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并按约定的月息两分付息,双方之间存在长期的借贷关系。2015年年初原告因家中急需用钱,遂要求被告陈**偿还借款,被告陈**表示资金紧张暂时无法偿还。由于担心原借条过期,原告要求被告陈**于2015年1月13日出具了新的借条一张,载明被告陈**向原告借人民币玖拾万元,月息两分。900,000元的借款是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陈**向原告多次借款金额汇总而得。
900,000 元借款中的455,000元是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9次支付到被告陈**的银行户名中,转账记录在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账单有明确记载,分别为2012年6月29日的20,000元,2013年2月17日的50,000元,2013年5月14日的30,000元,213年8月21日的120,000元,2013年10月13日的41,000元,2013年12月25日的20,000元,2014年1月2日的100,000元,2014年5月8日的34,000元,2014年10月31日的40,000元。
900,000元借款中的445,000元则是通过现金方式的支付给被告陈**的,尽管现金支付部分没有相应的支付凭证,但依据银行流水账单中被告陈**向原告汇付利息的记录,能够充分证实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过445,000元。理由如下,被告陈**收到原告850,000元借款后,按约定的月息2分,于2014年6月12日、7月13日、8月15日、9月15日向原告四次汇付过月息17,000元。2014年10月31日,被告陈**收到原告新的一笔借款50,000元(其中包含银行转账40,000元和现金10,000元),借款总额增到到900,000元后、继续按月息2分的约定,于2014年12月12日、2015年1月15日、2015年2月14日三次向原告汇付月息18,000元。2015年1月13日被告陈**出具借条一张,以书面形式再确认借款总金额为900,000元,利息为2分。被告陈**汇付利息的金额、时间与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利息等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双方之间的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向法庭举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能够证明原告在起诉书中向法院提出的主张。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重视并予采纳。
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柳浩
时间: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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