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美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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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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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吴美玉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374人看过

面对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往往为了各自的利益,采取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试图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财产,那么该如何正确应对一方转移财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通过多年办案经验,总结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如何应对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1、婚内,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等侵害配偶利益的行为,可以在不提出离婚的前提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诉讼中,发现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离婚时,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应保存好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并向法院申请对转移财产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3、离婚后,发现一方在离婚前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具体应对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及对策

1、银行存款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离婚诉讼前,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庭审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

律师建议: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如果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申请法院查询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2)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后人间蒸发。

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转账方式会留有痕迹),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却称该款已用于日常开支。

律师建议: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用一方或家庭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的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采信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消耗完毕"的说法。

2、不动产隐匿转移的方式及对策。

(1)隐匿不动产。

有些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不动产。为使该房产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在离婚时一般采取隐瞒的策略。

律师建议:一般情况下,靠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调查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

(2)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产权证上只有一人名字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律师建议: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

(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律师建议: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结果。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

律师建议: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二,婚前购房出资要将自己名字写入产权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3、企业股份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有的当事人有一家甚至几家公司。对于公司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

律师建议: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资产审计,但账目不实的问题,可能导致评估结果也是"价值高,评估低"。

4、股市资金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股市资金转移隐匿,常见的有: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律师建议: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但股市信息的查询较银行存款相对宽松,只要凭法院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

5、其他家庭动产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一方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律师建议:一是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电器的购买发票;二是预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时,请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请朋友作证,在家庭财产清单上签字;三是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加强法院采信力度。

律师在离婚案件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在于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合法、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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