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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

发布者:吴美玉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632人看过

在婚姻生活中,因一方有婚外情,被要求写下《保证书》、《忠诚协议》等类似承诺书,保证日后不再有出轨行为,若再犯下类似错误,则愿意放弃名下所有财产,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那么,在真正面临离婚的时候,这些承诺是否仍然具有约束力?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的效力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过错方因自己的出轨行为,愿意在经济上给予无过错方赔偿金或者放弃财产作为惩罚,以表示自己的悔过之心,理应认定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协议有效,理应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分割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忠诚协议并不是一方真实意思表示,之所以出具该协议是因一方逼迫下无奈签下的,该协议书的目的是在于惩罚过错方的不忠实行为,如果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将全部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显然对过错方惩罚过重。而且保证书是为了家庭纠纷的化解,不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故一方在保证书中净身出户的承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此,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中“相互忠实”是夫妻之间当尽的义务,也是“夫妻忠诚协议”的精神实质所在。夫妻双方作为平等主体,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夫妻忠诚协议”,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和睦。夫妻忠诚协议中所约定的补偿金或违约金,其本质是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向无过错方支付的侵权损害赔偿金,也是为了填补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伤害。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不忠行为,作为无过错方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结合每个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一方支付另一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不超过五万元。但实际中忠诚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远远高于通常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甚至已超出一方的支付能力,有很多类似案例中曾出现所谓天价赔偿金,这将会导致对无过错方的惩罚过重,显失公平。

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对缔约双方均有较强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有助于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但在很多情况下,该承诺不能完全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仅依据协议内容轻易认定法律效力,将很有可能导致一方履行不能或者惩罚过重。针对这些问题,可以结合具体案情适当支持一定数额作为对无过错方的补偿,或者在分割财产时对无过错方适当多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无过错方受到的精神伤害,也同时可以达到惩戒过错方对婚姻不忠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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