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聚丰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声 明
大连聚丰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就我公司与曲安忠先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重发表如下劝戒声明:
一、本公司现授权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本公司法律顾问吴彦律师,就我公司所涉案件的观点、情况统一对外发言,其他人言论不代表我公司行为。
二、自本案立案以来,大连地区部分媒体给予很大关注,我公司对此深表谢意。现案件尚在诉讼过程中,是非曲直应由法院来裁判。媒体对诉讼双方涉及诉讼案件的报道,应当中立、客观,避免误导。单方面发表未经核实的内容材料,在一定程度对本公司的信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应予以挽回。
三、在本案诉讼终结前,各媒体如继续对涉及本案的事实进行报道,请兼听我方观点,并予以核实。如因偏听而对我公司信誉造成进一步的损害,我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声明人:大连聚丰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200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