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乾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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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花钱删帖”“水军控评”那些事......

发布者:陈乾德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2734人看过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社交软件的大量普及,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受众更多,网络舆论对于明星的影响也就越来越大。一旦出现关于该明星的负面消息时,公关部门就会联系这些发帖人删除言论,而当绯闻满天飞的时候,他们就会联系“网络水军”。




经常关注娱乐圈消息的朋友们应该对“网络水军”这个名词不陌生,它特指那些在互联网上组织和实施有偿发布,有偿删帖的网络写手。他们的客户群体多数为流量明星,甚至还有政府官员、知名企业等。他们利用网络水军删除不利于他们自身的帖子,然后再发布美化自己的信息或者诋毁他人的信息,以达到控制舆论的目的。


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这样的行为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地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这里边究竟涉及多哪些法律问题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花钱删帖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甚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正如前文所言,花钱删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侵权人直接找到构成侵权的用户,让他收钱删掉侵权言论;第二种是,找中间人,也就是网络水军,花钱使用他们提供的删除、屏蔽等服务。


对于前者,这样的花钱删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2014年最高法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也就是说,无论该信息是有真实证据证明确有此事,还是虚假信息,只要信息发布者收了对方的钱删除了,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收钱的人则有可能被反告“敲诈勒索”,或者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如果是恶意发帖删帖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达到数额可追究刑事责任。早在2013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而对于花钱这方来说,则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网络信息是合法的,但因对自己不利就花钱删除,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有可能阻碍了正当的网络信息自由传播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偿提供删帖服务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




在(2018)鄂1002刑初188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删帖服务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未取得相关许可即从事该项经营活动,获取利益,扰乱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定罪。


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现实中如何正确处理网络侵权行为?



被侵权人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比如网站管理者、贴吧管理者、微博微信管理者删除该信息。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道士梁兴扬在微博上编造道士马崇道“在福建注册了千万级别公司”、“骗了某个女居士二十万”、“从事非法活动”等虚假信息,马崇道联系微博的运营主体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删帖,但因梁兴扬不服删帖,以马崇道和北京微梦公司网络侵权诉之于法。


但是言论自由是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梁兴扬在无相应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公开传播马崇道从事非法活动的事实和言论,足以让社会对马崇道作出负面评价,或导致社会对马崇道评价的降低,故梁兴扬的行为构成对马崇道名誉权的侵害,梁兴扬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梁兴扬需向马崇道进行赔礼道歉,以及支付2000元精神赔偿抚慰金。




《民法典》优化了网络侵权处理机制



在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对于网络侵权的处理机制作出了优化,强化了网络平台的责任,更好地保障被侵权者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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