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每个公司的必备文件,上至公司老板、下至业务员,都是接触过这个东西。因为“买卖”是一个很普通很常见的法律行为,发生在每个人的身边。但是并非所有的买卖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更多的交易细节体现在合同文本中。因此,特此分享律师眼中的一些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
如果交易对方是个人的,要在合同中写明身份证号码,并复印对方的身份证留底;如果交易对方是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可以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查询系统进行验证真实性,也可以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该主体的涉诉情况,验证对方的履行能力。
二、交易货物
交易的货物要注意是否明确,最好将货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品质,都一一列清楚,防止发生交货不符。
三、付款条件
1、合同的价款一般要写小写数额和大写数额,以确保金额无误。同时,根据日常交易,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衍生出其他杂费,则要注明是否包含税金、运费等。
2、付款时间最好约定为具体的日期。
四、违约责任
在这个条款里面,很多人只是简单写上一句“若出现违约情况,则违约方按照合同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实这句话起不到任何作用。要约定明确的违约情形才具能有效执行。出现哪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防止约定过多从而引起合同向对方的反感,建议约定高频发生的争议情况即可。
五、管辖条款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甲方(强势方),都会约定若发生纠纷,则双方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对于乙方来说,若真的闹上法庭,无疑付出的交通成本最大的。因此,乙方可以适当将管辖法院修改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六、送达条款
很多情况下,许多老板在进行买卖时,贪图一时方便并没有很严格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导致发生纠纷进入诉讼时,法院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至被告,出现“查无此人”“新址不明”等投递情况被退回法院,最终要进行公告送达,要耗费大量的时间。
律师建议,可以加上以下条款:
“合同载明的双方(各方)通信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任何一方变更通信地址的,应及时告知相对方。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七、附加注意
1、合同的生效。一般在合同尾部,要约定“经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才能使得合同生效。防止出现内部员工乱盖公章,最终公司无辜对外担责的情况。
2、签署的合同日期要据实写明,不要出现“倒签”或“提前签”的情况。
3、在比较正式的合同签订场合中,还要把合同盖章骑缝章,防止出现合同中的某一页被恶意替换。
4、合同上盖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要注意与文本中的公司名称一致。
5、合同中的法律术语要明确,比如押金、定金、预付款,每个词语的法律含义是不一样的。
律师告诫:
要树立证据保存意识,平时要将合同履行中的所有书面文件保留例如快递单、送货签收单、双方的来往函件(包括微信、QQ、电子邮件等),以用作日后维权的证据。
以上只是买卖合同中的基本注意事项,但在最终签署时,要根据双方商谈的具体交易情况进行约定,防止出现约定不明,否则“买卖合同”也变成了一纸空文。(陈恒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