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家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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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南开区部主任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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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通知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发布者:武家辉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2日 40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大部分书面合同中,通知是一个必备条款,一般来说都放在合同的末尾的位置,合同的管辖位置差不多,但是大部分人对于管辖的重视要远远高于通知。笔者认为,通知也是合同履行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如果通知不及时或者没有通知,则不会发生通知的效力。

按照民法典规定,通知确实就是一个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137条之规定,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就不发生。通知方式有口头方式、书面方式电子方式等来说,合同中都会约定书面方式作为正式方式进行通知,但是社会实践中,往往电话、微信等电子手段更为常用,这些方式都可以作为通知方式使用。通知一般需要明确表示才可以,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可以用默示方式表达,则默示方式才能成为通知的手段

笔者之前代理的某案件中,就涉及都通知的问题。笔者代理原告与被告签署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推荐人才,原告按时提供推荐的人才入职后,被告只是付款一部分,剩余款项未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然未提供,无奈之下只能诉到法院。庭审中原告被告争议比较大,对于争议均进行举证。其中被告提出的一个主张就是认为原告提供的人才不符合约定,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通知过。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如果被告认定人才不合格,需要书面通知原告,然后原告可以继续推荐人才,但是自始至终,原告都未收到类似通知,而且人才管理都是在被告所在处,如果不通知原告,原告本无法掌握人才是否合格的所有信息。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通知过原告,不能采纳被告认为人才不合格的抗辩,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笔者认为,合同中约定了通知的方式,如果一方在合同履行中,需要告知对方事宜,比如发货比如货物验收等,需要用合同通知的方式进行告知。通知既是通知人的权利又是义务,及时通知,就是要把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流程及时向通知人进行告知,如果被通知人没有收到相关通知,则被通知人也无法得知下一步如何去做,这样通知人就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方需要及时、全面、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通知。首先是及时通知,事情都及时性,比如对于合同验收,如果合同约定1个月内进行验收通知,验收不合格的要通知出卖方,那么就必须及时开展验收,如果超期通知或者不通知,那么合同约定的物品就是为合格。其次是全面通知,通知的内容要涵盖所有要表达的事项,不能有推断,不能有遗漏要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通知,一般来说合同都会约定书面方式进行通知,但是合同履行时有时候书面方式会不及时,因此也建议邮件、电话等作为补充方式,以达到及时通知的目的。

武家辉,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进入律师行业以来,参与多次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基金发行募集等,诉讼和非诉经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7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激励、股权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