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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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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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异化

发布者:刘佳欢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6日|分类:金融证券 |503人看过

 P2P网络贷款平台在中国落户生根之时,就开始异化之路。P2P网络贷款平台设立之初确实是为了减少银行等中介对个人之间借贷的参与,解决部分人的融资难问题。但在网贷平台迅速增多、竞争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基于“经济人”原理和经济活动中的“利益最大化”原理,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也在发生着演变,即产生了“异化”的模式。

 总体来说,变异的P2P运营模式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担保型和债权转让型。

 如需了解更多请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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