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欢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P2P网络借贷涉及的刑事犯罪

发布者:刘佳欢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735人看过

P2P网络借贷涉及的刑事犯罪

   从司法实践的经验看,P2P网络借贷中涉及多种经济犯罪类型,具体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洗钱罪、挪用资金罪、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早期的P2P网贷平台属于撮合借贷双方的中介机构,如果网贷平台完全处于中间人地位,不经手、不动用客户资金,不会出现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如今,越来越多的平台不满足与中间人地位,而是扮演起了“吸金者”的角色。例如,债权转让模式中,主要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债权转让活动,即通过对期限和金额的双重分割,将债权重新组合转让给放贷人,其实质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很容易被认定为向众多的、不特定的理财人吸收资金,进行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即网贷平台以P2P的名义吸纳资金,形成“资金池”,再将资金高利放贷给他人,赚取差价。这种平台实际上扮演了金融机构的角色。

其他罪名的犯罪构就不详细表述了,有需要的朋友可以详细咨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