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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及全部法律规定

发布者:刘超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11880人看过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五年以下;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额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安徽省的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4年12月31日)

三、非法经营案件

“违反国家规定”,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等国家规定已有明确规定,为执行国家规定而制定具体规定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可以作为认定违反国家规定参考外,其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不属于国家规定。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根据非法经营行为对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经济秩序、生态环境及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认定。

除此前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的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1.非法从事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经营范围业务活动的;2.非法从事药品经营业务的;3.非法从事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经营业务的;4.非法从事互联网接入经营业务的;5.非法从事保安服务业务的。

以虚构交易等手段骗取银行出具承兑汇票后,将银行承兑汇票直接予以倒卖或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的资金用于高利放贷,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或者票据诈骗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为其提供中介、贴现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违反土地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从事建房出售、出租等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一般不以非法经营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合同诈骗罪论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经营行为”如何认定?

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律师评析:

刘超律师专业评析:当事人在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以后,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为了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辩护很有必要。律师可以从犯罪事实是否属实、非法经营数额30万元以上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违法所得额(5万元以上)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犯罪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程度、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情节、是否是初犯、偶犯、是否是主从犯、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当庭认罪以及能否适用缓刑等角度全方位、立体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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