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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大战第一回合结束,法院判决结果是否公正?

发布者:刘超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467人看过

   吃瓜看客们在娱乐圈从来不缺爆炸性新闻,明星出轨事件更是层出不穷。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暂时告一段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解除“宝马”婚姻关系,儿子由宝强抚养,女儿由马蓉抚养。财产分割因线索较多,双方争议大而另行处理。

案件判决中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朝阳法院未予以支持。朝阳法院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如下: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关键的地方到了?朝阳法院不予支持宝强要求马蓉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就是宝强没有找到证据证明马蓉与第三者宋喆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证据。

显然,这种证据要找到和搜集完备,确实很难,司法实践中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很少。宝强在第一时间发现马蓉出轨,没有采取冷静的态度对待,进而伺机而动,花费大量时间来搜集详实的证据。我想,这种举动也是中国男人大多会做的,毕竟“爱你那么深,要啥给啥;而你却背后偷腥,耍我没商量”。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目前对于轻微的出轨行为(比如短时间的婚外情、一夜情)并没有予以规制和打击,从而赋予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权。这其实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障是不利的,同时也给婚姻中“脱缰野马”的一方有恃无恐的潇洒豁免权。因为现行《婚姻法》规定,我出轨只要没有达到同居的严重程度(现实中举证很难),你奈何不了我。起诉离婚,不一定一次成功;不离婚起诉损害赔偿,不好意思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现实中出现了大量的《夫妻忠诚协议》,来约束出轨方的行为。如果有出轨行为,你必须对我在金钱上予以补偿。但是这种情况,一般都是起诉离婚,法院才可能支持你。实践中因为没有统一的裁判尺度,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具体看《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内容和证据情况。

朝阳法院判决“宝马”二人离婚的理由是马蓉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从而导致感情破裂。我想这其中肯定有宝强坚决要求离婚的态度(不接受调解、让法官觉得双方无和好可能)来支撑着朝阳法院判决支持宝强离婚诉请。民事诉讼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宝强因为客观原因难以搜集马蓉与宋喆出轨同居的证据,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所以,朝阳法院判决是公正的。虽然审理的时间较长,但是判决结果也是符合吃瓜群众的一般合理期待。

笔者在此提醒广大婚姻人士,出轨不可怕,可怕的是你不懂法。如果你的另一半出轨了,希望挽回,那么可以尝试《夫妻忠诚协议》;如果不希望挽回,那么你就像宝强一样,坚决的拿起法律武器起诉离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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