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精要】民间借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自然人(个人),我国不允许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相互借贷。拥有小额借贷营业执照的公司,可以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经营小额借贷业务。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不同:
【案例】某市居民陈先生因相信一民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承诺以2分以上利息的融资宣传,特从家中取出多年积蓄10万元投了进去,没料半年还未过,陈先生就得到该民营企业因拖欠银行贷款超期未还已被法院立案查封。于是,情急之下的陈先生拿上该民营企业写的凭证来到法院起诉。孰料法院以该民营企业因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及该民营企业隐瞒集资事实和未得到金融主管等部门授权随意集资属非法集资为由,对陈先生要求该民营企业还钱的起诉不予受理。
【律师点评】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民间借款关系。为什么民间借款就受法律保护呢?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由借贷产生的抵押也相应有效,但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合法的民间借贷也包括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而非法集资是单位或个人未经有权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目前社会上一些担保公司,也有类似情况,是违法的行为)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非法集资活动主要以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如投资房地产、境外理财、墓穴、企业周转资金等),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为常用手段。典型形式如民间所谓的“标会”采用跑腿形式,以高利息为诱饵劝说、诱惑熟人集资,以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以货币形式为主,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情节严重的,应受到刑罚处罚,其涉及的主要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者的主要区别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