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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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审查中的问题及解决 -----公司名称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发布者:陈学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审查 |1773人看过

公司申请上市(以下简称:目标公司),需要律师对目标公司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审查中的问题建议目标公司进行相应的改正,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与其申请上市时改正的时间紧迫性和难度,不如从公司成立时,就按照合法的方式操作,待将来上市时,一蹴而就,顺利通过审查。以下就现实中的目标公司上市申请审查中的一些问题提出来,需要我们从现在就要符合要求或改正。中国新三板市场的开通,给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打开了新的融资渠道,中小企业可以深入的研究,以准备在合适的时机,申请上市。

案例的基本事实:

目标公司的现有名称为“××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不包括行业描述。20××年×年×日,目标公司就现在名称办理了名称预核准,并于20××年×年×日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为:有色金属复合材料、铜铝合金材料、散热管、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包括国家限制及禁止类项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要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许可后方可经营;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审查中面临的风险(律师的理解):

目标公司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为有色金属复合材料、铜铝合金材料、散热管、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该等情况不符合国民经济行业中关于“科技”字样的描述。因此,目标公司的名称中冠以“科技”字样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

目标公司的现有名称,若被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上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则登记主管机关有权依据相关的法规的规定,要求目标公司对目前所使用的名称进行纠正。目标公司需要为此办理相应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并有可能因此支付相应的变更登记费用。

案例解决方案(律师建议):

目标公司需要就有关名称事宜向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咨询,并根据一些情况分别给予解决。

如登记主管机关认为无需变更的,目标公司需就其名称的合法性取得登记主管机关的书面确认文件。

如登记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目标公司需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除此之外,目标公司从以下方面说明其名称中冠以“科技”字样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例如:A公司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B公司自有知识产权的情况,是否持有核心专利,等等。

参考案例:

1、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太科技/002540

2、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申请A股上市被否决)

3、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申请A股上市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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