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撞死人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会的!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3年9月20日15时,王某酒后骑自行车回家,在下坡路段时,迎面走来一位老太太,因刹车失灵,加之王某避让措施不当,自行车高速撞向老太太,老太太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这起事故负全责,以交通肇事罪将其刑事拘留。
法院以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我国素有“自行车王国”的称谓,有很多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地与非机动车违章有关,一定条件下,骑自行车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人也要遵守交通法规,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会给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甚至还可能受到刑事追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因此,有人认为非机动性交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机动性交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使用非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其实是对法律片面理解造成的。
首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
其次,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定,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非机动车也能达到、超过这种速度。高速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再次,有关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龚律师提醒大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一定要自觉学习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勿以恶小而为之”,大家共同携手营造一个和谐的交通环境,不要让文中王某的悲剧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