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市XX公司与深圳XX公司、深圳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XX公司、深圳XX公司名下价值XXX.8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担保人XX公司为本案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XX公司、深圳XX公司名下价值XXX.8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