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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胡琨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2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904842.1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47456305)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904842.1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04842.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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