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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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在职期间另设公司与本公司客户进行交易的法律风险分析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2186人看过


 

公司的客户信息属于经营信息,只要满足三个条件:(1)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即秘密性(2)有用性(3)能带来经济利益,就是一公司的商业秘密。销售人员在职期间另设公司与本公司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可能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员工的忠实义务、保密义务、敬业限制义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承担刑事责任。

即使另设的公司用该员工母亲名义,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表人,但该员工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很容易被查实,这种形式并不能很好的豁免其行为。另外,另设的公司由于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可能承当相应民事或刑事风险。

关于民事责任风险。在职销售人员作为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获得劳动报酬的同时应该履行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密义务、敬业限制义务,如果违反上述义务,从事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劳动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风险。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的规定,行为人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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