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任XX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民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XX公司,住所地沛县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
上诉人沛县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沛县XX公司称其已经拟向庭外协商和解,并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沛县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沛县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上诉人沛县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