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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涛|时间:2020年06月23日|1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21民初1587号
原告:C,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告:A,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
第三人:徐州市XX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郭庄办事处下河头村委会东50米原农业银行储蓄所,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江苏省XX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徐州XX1、2号楼1-611,
负责人:A,职务不详,
原告A与被告B、第三人徐州市XX公司、江苏省XX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A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给原告A,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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