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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嘉豪|时间:2019年03月16日|7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唐某健于2017年8月6日驾驶电动车在龙岗区阳和路被小车碰撞受伤。经交警分责后认定唐某健与肇事司机各承担本案的同等责任。

唐某健经送院诊断后,确认:左胫骨平台骨折,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唐某健出院后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嘉豪代理其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接受委托后,律师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玖级伤残。

律师根据鉴定报告及医院的材料,律师要求唐某健搜集其在深圳居住工作的证据材料,依法依照深圳标准为其主张分责后的赔偿金259185.93元。

一审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判决被告赔偿唐某健232884.74元,我方的主张获得绝大部分支持。但经陈律师分析后,发现一审判决为将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依照深圳标准计算,为维护唐某健的利益,陈律师建议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46229.54元,比一审赔偿金多出约14000元。虽然不多,但是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是我们律师的本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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