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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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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继承问题

发布者:薛晗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2日|分类:继承 |1264人看过

军产房的继承问题

案情介绍:

  60年代末,李某入伍当兵,在部队期间通过自己的努力,90年代末晋升为师级干部。根据军队的政策,李某取得了一套军产房屋的居住权。李某及其妻子、女儿李小某一直在此居住。2001年其妻子去世。李某与女儿李小某一起居住。2006年李某与付某再婚。2008年李某退休,根据部队的政策,李某与所属部队签订协议,购买新的商品房,交付购房款后,将军产房交还给部队,部队将原房屋的建房集资款返还给李某。该房屋购买后,李小某在有其他住处的情况下一直居住在该房屋,拒不腾退该房屋给被告,并起诉被告物权确认纠纷。

双方观点:

原告(李小某)诉称:原房屋(军产房)是被告与其母亲即第一任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原告一直在此居住,该军产房置换的商品房也应当由其继续使用。

被告(李某)辩称:原房屋系军产房,李某本人都没有所有权,仅有居住权。其后购买的商品房是李某与现任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李某与所属部队签订的《选房协议》是购买商品房在先,交付了购房款领取了新房子的钥匙后,将原房屋交回,才退还其原军产房的建房款。故新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遗产,李小某有其他房产,被告无义务必须保证原告的居住。

案件结果:案件经过了近半年的审理,包括了追加被告的现任妻子为当事人。最终,案件是以原、被告协商解决的方式结案。李某收回了自己的房子。

律师点评:

  该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为有军产房的权属问题。首先,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这类房产土地是划拔的军事用地,个人只是拥有房产的使用权。也就是说该类房屋的权属人并不是任何个人。作为李小某无权要求继承母亲去世后该房屋的份额。其次,原军产房退还建房款的时间是在李某购买商品房之后,也就是说原房屋和现在的商品房无任何联系。李小某无权对现在的商品房主张任何的权力。但是,作为原被告的父女关系,案件的审理以调解的形式结案,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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