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场景:张某和李某于2002年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其名下的一套住房归李某。李某并没有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2012年张某因欠款无法偿还,债权人查询到张某名下还有一套住房,预要执行。李某能否依照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提出执行异议?
律师解读:李某对于该房屋的请求权形成于2002年,债权人对该房屋请求权形成于2012年,从形成时间看李某的请求权早于债权人,具有优先性。从请求权的形式看,李某请求的是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从而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债权人是基于一般债权,不具有优先性。故,李某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协议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