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涉及房产问题
场景:李某与王某均系二婚,二人结婚前签订《婚前财产约定》,李某表示,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在二人结婚后,无论哪一方先去世,房子就归属于另一方所有。二人结婚后,李某改变想法,自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由其儿子继承。李某去世后,其儿子预要继承该套房子,王某能否获得该套房子的所有权呢?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解读:
二人婚前的协议实际上是双方缔结婚姻说设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二人实际结婚,此时李某订立遗嘱将该房子由其儿子继承,一方面违背了与王某之间的约定,另一方面也显失公平,李某无权单方撤销协议。所以该套住房应当按照婚前协议约定归王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