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晗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老年人再婚涉及房产问题

发布者:薛晗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428人看过


老年人再婚涉及房产问题

场景李某与王某均系二婚二人结婚前签订婚前财产约定》,李某表示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在二人结婚后无论哪一方先去世房子就归属于另一方所有二人结婚后李某改变想法自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由其儿子继承李某去世后其儿子预要继承该套房子王某能否获得该套房子的所有权呢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解读

二人婚前的协议实际上是双方缔结婚姻说设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二人实际结婚此时李某订立遗嘱将该房子由其儿子继承一方面违背了与王某之间的约定另一方面也显失公平李某无权单方撤销协议所以该套住房应当按照婚前协议约定归王某所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