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订立遗嘱,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是否可以修改遗嘱内容?
场景:刘某和王某生前共同订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由儿子刘某1继承。几年后,刘某去世,王某与女儿刘某2共同生活,生活期间王某自书遗嘱将房子属于自己的部分由女儿刘某2继承。该房产该如何继承呢?
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冲突】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律师解读:
刘某与王某订立的遗嘱是有效的,儿子刘某1能够根据该遗嘱的内容继承属于父亲的遗产份额,但是因为母亲将遗嘱内容修改,把属于自己的部分由女儿刘某2继承,所以刘某1无法继承属于母亲的遗产份额,该份额应当由刘某2继承。法律上既保证了设立遗嘱的自由权利同时限定了设立遗嘱的范围,即仅能针对自己的财产部分设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