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的法律问题
场景:甲公司承包了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施工项目,合同约定了施工范围以及合同价款等内容,甲公司施工完毕后,乙公司仅结了部分账款。甲方便提议与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工程款,将乙公司开发建设等房屋出售给甲公司指定等购房人,用于冲抵工程款,不足部分购房人自己补齐。随后乙公司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能否主张乙公司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律师解读:
本案中,两个公司之间工程款项尚未结算,对于以物抵债中债权的具体数额尚未确定,王某直接要求依照该协议判令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