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刚刚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支付了定金,但是卖房人却以其妻子不知情为由,要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买方想知道该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如果无法继续履行卖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的物权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支持。
合同虽然有效,但是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呢?因为该房屋买卖交易仅是支付了首付,并没有完成过户登记,共有权人不同意履行,则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房屋已经支付购房款并且已经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则共有权人无权要求买房人返还房屋。
在这里律师提醒,在购买住房时,房屋是共有的,但仅登记在一人名下,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共有权人/配偶同意出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