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律师代理追加未实缴注册资本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情概要:
本案是笔者代理了诉讼及执行阶段的案件,诉讼阶段胜诉、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随着新规定的出台,现在依法可以追加公司未实缴注册资本的股东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笔者了解到新规定生效后,马上起草相关的执行异议申请为当事人提交到法院,法院收到申请后依法立案,立案后依法出具裁定书将该公司的两名未实缴注册资本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得以继续推进。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6.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结合上述规定,在被执行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一般以法院终本为准),可以追加该公司未实缴注册资本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责任。
建议:
如有执行案件因公司无财产陷入僵局而又有未实缴注册资本的股东,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如需协助可以联系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