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兴龙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8日 19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某控制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劳动争议一案,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开庭审理,该律师为原告某某控制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某某控制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不是我公司员工,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担工资差额;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安丘市仲裁委作出的裁决正确,查明的存在劳动关系和拖欠工资的事实均正确。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原告某某控制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某工资差额2496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某某控制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某某控制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