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兴龙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8日 20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董某与被告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开庭审理。该律师为原告董某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
原告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600元及利息;2、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答辩。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如下:被告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董某安装款5600元,并自2018年9月2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