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正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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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挂户口能否获得动迁补偿

发布者:黄正桥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9日|分类:私人律师 |1246人看过

【案情概要】

原告孙某是被告杨某的侄子,若干年前为了来上海工作,把户口迁入被告杨某的房屋中,并未实际居住,后该房屋动迁,被告获得一套安置房子及一笔动迁补偿款,原告孙某遂起诉要求分割属于他的份额。

【律师分析】

第一,动迁房屋来源与原告无关,原告对动迁房屋无任何贡献,也非动迁房屋的合法同住人。《住房调配单》并没有原告的名字。

第二,《动迁协议》没有把原告作为安置人口,原告也不符合应安置人口条件。原告认为自己可以得到安置的,应当向动迁组主张;动迁组认为考虑到原告的利益的,应当额外给付原告利益,而不应当主张动迁房屋的份额。动迁组某个工作人员的意见,仅仅是一厢情愿,即不能作为《动迁协议》的附加约定,也不能作为分割动迁利益的依据。

第三,被告同意原告户口迁入并不等于同意原告拥有房屋的份额。

对于动迁款分割案件,如下几个因素是至关重要的:

第一,房屋的性质和来源。

拆迁房屋是公房或者私房,动迁补偿款分割的原则是不一样的。私房为产权人的私有财产,产权人在动迁款分割中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公房是公家或者集体的财产,公房的拆迁补偿是对承租人和同住人居住权利的补偿,承租人和同住人在动迁款分割中的地位基本是等同的。

第二,是否为房屋的同住人或应安置人口。

同住人或者应安置人口,都有权利主张动迁款的分割。有些人虽然在拆迁房屋内有户口,但是不实际居住,他处有房,属于空挂性质,不能认定为同住人;有些人虽然在拆迁房屋内没有户口,但是根据“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视为同住人,可以获得安置。比如配偶一方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另一方也可以得到安置,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得到安置。

第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面积还是安置人口因素补偿。

实践中,有“数砖头”或者“数人头”的安置方式,一般来说,面积大的选择按面积补偿,人口多的选择按照人口补偿。按照人口补偿的,每个人口在补偿款当中有属于自己的份额,自然有权利要求依法分割动迁款。

本案例当中,拆迁房屋的来源与原告无关,原告也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动迁协议是按照面积补偿的,并没有考虑原告的人口因素,原告自然不享有动迁补偿款(房屋)的份额。

综上,无论作为动迁补偿款(房屋)分割纠纷案件的原告还是被告,都必须弄清楚自身权利来源的实质,收集有利于我方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才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从房屋来源的情况看并未考虑原告的份额,另外作为公房承租人的被告允许原告将户口迁入自己承租的公房内,是因为当时落实知青子女返沪政策,是对原告的帮助为其日后在上海求学、就业提供便利,并不等于被告同意原告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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