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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下的“通知”与“送达”

发布者:郑春梅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6日|分类:破产清算 |2036人看过

细看《企业破产法》内容中随处可见通知与送达的影子,但细究可见通知与送达分别应用于不同程序性事项当中,其目的虽然一致即为收信息方知晓法定程序内的事项,以便推进破产程序。但是通知与送达有何不同却未能引起注意,不能否认的是实务中对于通知与送达的主体、对象以及含义管理人也未必能够了然如心,所以本篇幅主要列举现有破产企业法规定下的通知送达具体内容并就通知与送达的含义做简要陈述,以供在实务工作中参阅需要。


一、破产法下的通知



破产法下的通知应理解为司法行为,以笔者的实务工作经验来看,此处通知并不局限于书面发送相关信息,参考《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会召集通知方式中即允许短信、微信甚至是邮件等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而破产法规定下的通知亦应如此,首考效率,此为破产法下效率应有之意。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为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内容也足以印证了之所以允许部分程序性事项以通知形式告知的,主要是推进破产案件的高效审理,避免冗长的程序性送达拖累破产进度。其次通知的主体根据现有破产法规定来看既可以人民法院也可以为管理人,诸如在《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均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通知;而在第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亦规定通知主体应为管理人,可见负责通知的主体既可以为人民法院也可以为管理人,具体应结合程序而定,诸如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受理后决定管理人之前,显然管理人还未能通过公告程序予以公示并履职,其必然无法履行通知职能。最后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十三条中级明确规定,【区分通知和送达】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文书应当“通知”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送有关文书;规定应当“送达”当事人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办理。可见通知无需参照送达规定执行但需保证其通知内容的可到达性。


二、破产法下的送达。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关于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即规定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有关送达规则,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由此可见破产法下的送达一般系参照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则进行,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现行送达规定下也允许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方式进行送达,看似与通知大致无异,但需要注意的是送达的主体仅限于人民法院而不能由管理人履行送达职能,此为人民法院所特有的职能,管理人不能替代。而且通看《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均可见规定的送达的主体限定为人民法院。


三、“通知”罗列



《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破产法司解二》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33.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40.执行法院的审查告知、释明义务和移送职责。执行部门要高度重视执行与破产的衔接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向破产程序移转。执行法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释明法律后果。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四、送达罗列



《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34.裁定实质合并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受理法院作出的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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