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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退出激励机制的21种情形总结!

发布者:郑春梅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7日|分类:股权纠纷 |2040人看过

在创业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时,激励期权的进入机制能够让激励方案发挥效果,而激励期权的退出机制,即约定员工离职时已行权的股权是否回购、回购价格等,避免在员工离职时免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退出激励机制的21种情形总结:

 

一、行权期内,经公司批准,激励对象有如下权利:

1、选择将已确认的期权回转给公司;

2、将已持有的股权按回购价格回转给原转让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二、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的未确认的期权被注销,已确认的期权及已支付的保证金由公司退回保证金本金及利息(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已持有的股权应由原转让方以回购价格予以回购:

 

1、激励对象在固定服务期届满后辞职的;

2、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

3、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4、激励对象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5、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经公司执行董事批准注销;

6、其他非因激励对象过错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未依激励计划行权的;

8、考核未及格的当年期权。

 

三、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立即注销该激励对象被授予的全部期权,激励对象已支付的保证金由公司零息退回,已持有的股权应由原转让方以原价格回购,且该激励对象必须退回其已分得的红利:

 

1、触犯法律;

2、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及规章;

3、在固定服务期内辞职;

4、其它失职或渎职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立即注销该激励对象被授予的全部期权,没收激励对象已支付的保证金,激励对象己持有的股权由原转让方无偿收回:

 

1、收受贿赂;

2、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及关于激励计划的保密事项;

3、将被授予的期权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的;

4、未经同意转让期权的;

5、违反与公司的竞业限制约定的;

6、采取提供虚假报表或文件、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等违反法律法。

7、其它故意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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