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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

发布者:郑春梅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4日|分类:公司法 |314人看过

一、法定代表人的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二、公司对外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公司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四、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五、股东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股东分红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七、公司新增资本的认缴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八、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九、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监事会议事方式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一、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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