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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诉讼中的保全问题

发布者:郑春梅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2日|分类:广告宣传 |3884人看过

针对股东知情权,文章中对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资格、行使范围、行使程序等进行了全面分析,在明确股东可以通过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方式了解公司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实践中又出现了在股东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后、法院判决前,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将公司的财务账目等资料进行隐匿、转移、篡改或销毁的情况,那么在此过程中股东能否申请法院对公司的财务账目等资料采取保全措施呢?本文将从理论争议、实践案例等不同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一、理论争议


根据保全的对象不同,可以将民事保全具体划分为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至第一百零三条)、行为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三种。理论上对于股东知情权诉讼中股东能否申请法院对公司财务账目等资料采取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股东有权提出证据保全申请。首先,公司财务账目属于与股东知情权诉讼相关的证据,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其次,在诉讼过程中把持公司财务账目的其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可能将该资料篡改或销毁;最后,申请证据保全的股东是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当事人,综合以上三点符合申请证据保全的全部条件。

 

观点二:认为股东无权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证据是法院用以认定案件待证事实的资料,股东所申请要求保全的资料并非案件本身的证据,而可能是案件实体裁决后被告应履行的行为中所指向的执行标的物,且股东诉请是否应予支持尚有待实体裁决后才能确定,不符合证据保全的条件。

 

观点三:认为股东有权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公司财务账目等资料虽不是财物本身,但属于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且财产保全可查封、扣押公司档案、财务账簿等材料,更直接有效,具有合理性。

 

观点四:认为股东无权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股东知情权诉讼不是给付财产的案件,对公司档案、财务账簿等资料的保全措施,不应适用财产保全制度,股东知情权诉讼并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且查封财务账目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观点五:认为股东有权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由于股东提出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申请确实存在法理缺陷,而股东申请采取行为保全,禁止公司隐匿、转移、篡改、毁损相关资料,则更为合理。

 

观点六:认为股东无权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因为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该等资料尚未经实体裁判,无法证明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所以法官也无法做出行为保全裁定,而且仅是禁止公司公司隐匿、转移、篡改、毁损相关资料,而没有实际查封该等资料,对股东来说并无实质意义。

 

二、实践案例 

 

发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徐汇区人民法院、青浦区人民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宝山区人民法院均有对股东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予以支持的案例。

 

其他地区法院亦有支持股东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以及行为保全申请的案例,综合以上案例,法院裁定保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查封公司财务账簿等资料;(占多数)

2)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等资料进行拍照或录像;

3)查封公司的会计电脑;

4)将公司材料扣押于某处,限定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复制、复印完毕;

5)将公司财务资料及行政文件查封后,交由公司保管,不得丢失、毁损;

6)禁止公司隐匿、转移、毁损、篡改公司的财务资料。

 

当然实践中也有不支持股东提出的保全申请的案例,有的法院采取口头拒绝方式告知、有的法院以裁定驳回方式告知。


(一)支持证据保全裁定

 

案例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澳敏信有限公司与莱现特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2010)沪二中民四()初字第20号】

 

法院认为:……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自20076月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簿予以证据保全。

 

案例2: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某某1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2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8)沪0120民初12826号】

 

法院认为:……申请人于201867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某某2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

 

案例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某某3合伙企业与某某4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XXXX)沪XXXX民初XXXX号之一】

 

法院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某某4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2012615日起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

 

案例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XXXX股东知情权纠纷案【(XXXX)浦民二(商)初字第XXXX号】

 

法院认为:原告于201029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裁定如下:保全被告X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存放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川路581号公司财务室内的从20014月至200912月期间的财务会计账簿。


(二)支持财产保全裁定

案例1:满城县人民法院原告何XX诉被告某某6销售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裁定书【(XXXX)满民初字第XXXX号】

 

法院认为:……告于20143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某某6销售有限公司的自200811日起至20131231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的会计账簿。

 

案例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董某与某某7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XXXX)新XXXX财保XX号】

法院认为:……原告于20143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某某7有限公司的自200811日起至20131231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的会计账簿。


(三)支持行为保全裁定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刘某、刘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XX)鲁XXXX民初XXXX号】

 

法院认为:申请人刘某、刘某、纪某、刘某、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某某8集团有限公司隐匿、转移、毁损、篡改某某8集团有限公司的会计账簿。

(四)不支持保全裁定 

 

案例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朱某与某某9建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XXXX)沪XX民终XXXX

 

法院认为:上诉人提及的证据保全事宜,一审卷宗中未见上诉人作此申请,且没有证据显示相关材料存在可能灭失或者处于以后难以取得的风险之中,故一审法院未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无法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案例2: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杨某某、某某10地产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XXXX)豫XXXX民初XXXX号】

 

法院认为:证据是法院用以认定案件待证事实的资料。本案中杨某某申请保全的上述资料实为履行的标的,不属于本案证据,且杨某某没有充分理由说明上述资料、文件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不符合证据保全的条件。……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杨某某要求复制被申请人某某10公司……资料和公司财产权权利证书的申请。

(五)解除证据保全裁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李某某与某某11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XXXX)浦民二(商)初字第2592号之一】

 

法院认为:本院于XXXXXXXX日作出(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XXXX号证据保全的裁定。因原告申请解除证据保全措施,故对被告的证据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某某11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自2011831日至2014811日的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全措施。


三、律师建议


1、对于申请查阅的股东一方

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关注公司的相关资料是否存在被隐匿、转移、篡改、毁损的可能性,如存在该可能性,根据上述案例来看:

 

如果公司所在地在上海,建议股东向法院提起证据保全申请,如果公司所在地在其他地区,建议提前与当地法院进行沟通,进而提出相应保全申请,对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等资料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胜诉后能够获取真实有效的公司信息。

 

2、对于被申请查阅的公司一方

在法院做出保全裁定后,如果公司一方担心该保全措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被保全一方享有提出复议的权利,建议通过复议的方式申请变更为行为保全或者解除保全措施,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且此时被保全一方将会处于被动地位,复议申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但是无论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公司一方还是要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因为如果在执行期间,公司一方还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包括法院判决公司将相关资料交付股东查阅或者裁定公司将相关资料交予指定第三方保管等),法院可能会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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