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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发布者:郑春梅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1日|分类:公司法 |3314人看过

导读

 

《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与《公司法》第22条所规定的确认决议无效之诉和撤销决议之诉一起构成了决议效力瑕疵“三分法”的格局。但《公司法解释(四)》仅规定了5种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具体情形,并未规定相应的时效期间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关于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时效期间争论。

 

针对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产生了三种观点:有相当比例的法院主张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亦有观点认为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应适用除斥期间规定,但持此观点的较少;主流观点则认为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既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应适用诉讼时效

 

如果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则意味着公司后续依据该决议所形成的内外部法律关系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连带效应明显。

 

(一)司法实践判例

司法实践中,主张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都是出于如果不给该类诉讼规定一个诉讼时效会使得公司通过决议而形成的事实状态长期处于不稳定之中,不利于商事治理,亦与公司法的立法价值相背离。

 

在(XXXX)沪XX民终XXXX号“李某与某某1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中,上海二中院认为: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不涉及债权主张,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从商事交易效率出发,相关利害关系人仍应及时行权,以避免因长时间才提出不成立主张,影响公司运行秩序和效率。本案中,有证据证明李某最迟在2017年6月已知晓增资事宜,但其直至2018年10月才提起本案诉讼,未在合理期限主张权利,依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驳回李某认为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在(XXXX)沪民申XXXX号“张某与某某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上海高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本院认为,基于公司制度的特殊性,该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主要体现在请求司法否认决议效力程序上。故对该种权利的保护,同样落入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现有法律也无特别规定此种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故根据民事权利属性和诉讼时效原理,本案情形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规定。赋予公司诉讼时效抗辩,在于督促股东积极关注并及时行使权利,否则,如果无限期地允许股东随时请求否认决议效力,将使公司通过决议而形成的事实状态长期处于不稳定之中,损害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破坏公司外部法律关系稳定,这也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相悖。因此,本案张某起诉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本案系争股东会决议并未成立,张某可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股东权利被侵犯后,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现其起诉已超过2年时效期间,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观点评析

总结持此观点的法院判决,持此观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公司法属于商法范畴,公司治理讲求效率性、稳定性,如果对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则意味着相关当事人可以在漫长的时期内随时提起诉讼。这不仅不利于商事治理之便捷高效,亦会置商事决策于巨大的不确定性风险之中,与公司法的立法价值相背离。第二,如果主张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意味着公司后续依据决议所形成的内外部法律关系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连带效应明显。第三,民事权利皆有请求法院救济之期限,当事人请求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民事权利,也应当有其期限!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应适用除斥期间

 

决议不成立跟决议可撤销都是从“程序瑕疵”导致的后果,应当属于同一种属关系,所以在现有立法及司法解释尚未对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时效期间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参照决议可撤销之诉除斥期间的规定。

 

(一)司法实践判例

司法实践中,针对原告提出的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的诉讼请求,相当一部分被告是以超过60日除斥期间作为抗辩理由,真正法院判决应适用除斥期间的几乎没有。

 

(二)观点评析

这类观点认为,《公司法》第22条所规定的决议撤销之诉60日的除斥期间应当同样适用于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依据是,公司法上规定的决议瑕疵分为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公司法》第22条的基本逻辑态度是内容瑕疵则决议无效、程序瑕疵则决议可撤销,《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其实是从程序瑕疵规则中分化出来的决议瑕疵情形,跟决议可撤销属于同一种属关系,所以在现有立法及司法解释尚未对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时效期间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参照决议可撤销之诉除斥期间的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主要考虑到,如果对决议不成立之诉适用可撤销决议的除斥期间规则,会导致决议不成立在立法效果上几乎等同于决议可撤销,沦为可撤销决议的扩展版,决议不成立就失去了独立存在的价值意义。公司决议不成立适用于重大程序瑕疵,决议可撤销适用于一般程序瑕疵,二者之间在除斥期间上不能类推适用,因此几乎没有法院认可决议不成立应当适用除斥期间规定。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既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属于形成权之诉,法律行为绝对无效为客观事实,不因时间的经过而发生任何变化,因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一)司法实践判例

司法实践中,主张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既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的观点都是从法理角度出发,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属于确认之诉,对应的民事权利是形成权,诉讼时效规则对应的民事权利是请求权,所以决议不成立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在(XXXX)辽民终XXXX号“某某3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4有限公司、某某5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中,辽宁高院认为:从诉讼时效的功能性来说,诉讼时效制度是公权力对于相关权利人权利保护的期限,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则义务人得以据此抗辩权利人的请求。而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所确立的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是为了否决存在程序严重瑕疵的公司决议的效力。公司决议不成立、不发生法律效力是自始的、终局的,如赋予该诉权以诉讼时效制度,则意味着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相关决议处于未定状态,既不认定其成立,亦不能认定其不成立,有违商事交易稳定的原则。

 

在 (XXXX)鄂XXXX民初XXXX号“某某6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7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中,湖北秭归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除斥期间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公司法及其解释等没有规定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需适用除斥期间,且最终公司决议成立与否是对其事实状态作出的判断和确认,不会因为恒金公司的意思表示而改变,也不基于任何人的意思表示而不同,因此不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为维护权益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且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只有在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情形下,才可能适用诉讼时效。本案中请求确认股东决议不成立系确认之诉,是对股东决议是否成立的事实状态进行的判断与确认,并非基于请求权,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股东决议若不成立则自始至终不成立,正如股东决议无效一样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某某7公司以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抗辩,主张驳回恒金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观点评析

在当前司法实务界,这一观点属于主流观点。该观点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理论分析角度来看,决议不成立之诉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对某种法律关系、事实状态的承认,对应的实体权利是民事形成权,本身不受诉讼时效规则限制。第二,从实定法和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民法典、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因此对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既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不违反实定法规则,符合私法自治原则。

 

、观点总结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认为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裁判者主要是出于(一)法律对此并未做明确规定,因此应当适用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二)若不规定诉讼时效,不利于商事治理,也不符合《公司法》立法初衷;认为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主要为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决议不成立之诉属于确认之诉,对于形成权,因此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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