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全民初字第1745-3号 原告贺XX, 原告A,(与A系父子关系)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B,XXX律师, 被告A,农民,(XX), 委托代理人A,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A,XXX(实习)律师, 被告A, 被告XX厂, 负责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B诉被告C、D、XX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A、B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XX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唐XX
唐大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