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宏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羊城晚报报道黄律师代理的 XX公司租车案

发布者:黄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898人看过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两年间,24岁的河南人谌某,诱骗租赁了400多名老乡的600余辆轿车,用于抵押套现,以此集资诈骗上亿元(本报2011年8月8日、9月3日曾报道)。3日下午,备受关注的“XX租车诈骗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宣判:首犯谌某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两名从犯以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书还对涉案被害人车辆处置问题作了规定。目前,尚有183辆车未被追回。

检方多项指控未获认定

此前,检方共指控谌某犯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及信用卡诈骗罪四罪,周某犯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两罪,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审理后,检方的多项控罪未获法院支持。

法院经查,有银行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证实谌某有出资的情况,此外,在周某成为XX公司股东前,XX公司的注册资金已变更为1000万元,周某对XX公司的1000万元注册资金没有出资义务。因此,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足以认定谌某、周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

对于谌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指控,法院认为,银行催款记录表格是相关银行单方面提供的证据。另外,银行催收记录记载的日期在谌某被羁押之后,谌某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到催款通知,公诉机关指控谌某犯此罪证据不足,法院不支持。

对于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依附于谌某的集资诈骗行为,共同造成第三人损失,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尚有183辆车未被追回

判决书显示,此案涉及车辆648辆,截至2012年10月30日,被害车主已经取回324辆,公安机关扣押141辆,目前尚有183辆车未被追回。对于此案被害人的车辆处置问题,法院在判决中也做了规定。

法院判决,冻结被告人谌某在银行的存款17.1万元,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谌某、广州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予以变现,所得款项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车辆发还给被害车主,继续追缴本案的涉案车辆,发还给被害车主;继续追缴本案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