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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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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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代理广之旅案二审 被告人获减刑

发布者:黄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经销代理 |1136人看过

吴某某涉嫌挪用资金、虚报注册资本、职务侵占、单位行贿罪一案,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吴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一审判决后,吴某某家属委托本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一律师担任吴某某的二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并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二审开庭前,本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吴某某出入境记录及相关航班网页资料、记事本单页、其与证人林某的通讯记录等证据材料,拟证明吴某某在证人林某指认的时间不在指认的地点,不可能向证人林某借款,也就不存在侵占甲公司资金为其偿还个人债务的情形,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本律师还提出吴某某只是甲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对甲公司的资金不具备调动和决定开支的权利,不符合挪用资金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要求;乙公司与甲公司是借贷关系,吴某某在借款过程中没有个人利益;融资行为合法;未经董事会讨论同意不是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等意见,认为吴某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提出吴某某不是涉案公司股东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具备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涉案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实际到位等意见,认为吴某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提出郑某领取的执行董事薪酬是依据聘用合同取得的合法收入,吴某某也没有权限决定给予郑某相应的董事薪酬,认为其不构成单位行贿罪。二审法院最后接纳了代理律师关于吴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改判吴某某职务侵占罪不成立,量刑由一审的有期徒刑13年减为1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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