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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钢律师
执业资质:1210320**********
执业机构:辽宁荣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38号君临天厦2812室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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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段)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四十九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
暂无查看:1742次2020-04-04 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