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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用不用见证人?

发布者:高连宇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566人看过

      咨询:立遗嘱,用不用见证人?


      解答:您好,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 “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根据上诉法律条款,代书遗嘱、录音形式的遗嘱以及口头遗嘱方才需要见证人。而自书遗嘱虽未要求要有见证人,但实务处理中,自书遗嘱因其效力弱、易被伪造等特点,常面临不被承认的结果。如自书遗嘱上有见证人签字,可增加自书遗嘱的效力,但还是存在不被承认的风险,因此,建议您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订立遗嘱。

     关于见证人的要求——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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