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2005年,我与张某通过珍爱网相识,并相恋。2007年5月我出资10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在张某名下,准备作为婚房使用。2008年,我们双方发生矛盾,并协商房屋的返还问题,但是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我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房屋。请问:男女双方未婚,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谁?
解答:您好,您与张某尚未结婚,仅仅是恋爱关系,恋爱关系不是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您将房子登记在张某名下,本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但条件尚未满足,赠与协议尚未生效,因此张某无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基础,应当视为不当得利。因此对于您支付的100万元购房款,张某应该予以返还。若其不还款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