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没有结婚证,孩子1岁半啦,离婚孩子判给谁,财产, 母亲有大三阳
解答:您好!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一、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一)、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在男女双方关系破裂时:
1. 原则上由双方协商决定哪一方抚养。
2.
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3.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4.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法院的判决标准:
1.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若父方条件较优越,经母亲同意,也可交由父亲抚养。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随父方生活:
a.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的问题,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a.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二、关于财产的分配问题:
1.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
2.同居生活前,乙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务,可比照赠予关系处理。
3.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4. 在司法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
a. 一方同居前的财产;
b.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
c. 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d.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综上:
1.与对方协商子女的抚养权;若您与对方不能协商一致,建议您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关于大三阳是否会影响法官判决,需由专业医师根据您的病情程度提供专业性意见,以此判断是否属于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关于财产的分配,您可参照上述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