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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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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认定外遇的证据?

发布者:高连宇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394人看过

    咨询问题:我通过多方途径了解到自己丈夫陈某有外遇的事实,并初步掌握了陈某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陈某在自己的外遇事实被妻子我发觉后,数次向我写下“悔过书”、“保证书”,以求得到我谅解。同时由于第三者为陈某单位同事,该婚外情曝光后,单位对二人进行了通报批评。我与陈某数次沟通未果,现我拟以手头所掌握的陈某外遇的证据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请问: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认定外遇的证据?

 

    律师解答:您好,可以作为陈某外遇行为证据的,包括陈某与第三者互相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该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可以先进行公证,再提交法院,另外您所掌握的能证明陈某与外遇对象同居、同租的书面材料,包括租赁协议、邻居与同事的证言等。同时,由陈某自己书写的“悔过书”“保证书”以及单位对陈某及其外遇对象的处理结果也可以作为证明陈某外遇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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