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经济适用房,已过五年,房产证写的是一方的名字,但我自己出资首付一半,剩下的一半是对方父母出资,买房后因对方没有工作装修还贷都是我一个人,现在因对方家暴,以及各种恶习屡教不改无法忍受想与其离婚,房子双方都不想再住,想将房子卖出后各拿相应的财产分家,但因房子的价格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并且对方有实行缓兵之计的无赖行为嫌疑) 只想最早脱身,若上诉,法院会如何判决?
律师解答:您好,具体要看您的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如果属于婚后购买的,且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权要求分割。如果婚前购买的,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