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2005年,我与张某通过婚姻介绍网站相识,并相恋。2007年5月我出资10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在张某名下,准备作为婚房使用。2008年,双方发生矛盾,并协商房屋的返还问题,但是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我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房屋。请问:男女双方未婚,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谁?
律师解答:您好,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是为以后双方共同生活进行必要的财产储备,是对结婚的一种物质保障,并无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对方的意思表示。如果最终未能结婚那么未出资一方即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房屋或购买房屋的价款。 双方均出资,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或一方独有。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双方并未结婚,故只是一种合作购房行为,分割时应遵循双方的出资和对取得房屋的贡献大小并结合产权证书登记的份额进行考虑。 本案中,本案当中林某与你尚未结婚,仅仅是恋爱关系,恋爱关系不是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在不能认定为赠与、借贷等法律关系的情形下,只能认定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