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我与赵某结婚后和他父母还有小叔子一家在一起居住。2008年,全家人共同出资60万元购买了一套别墅,公婆为此卖掉了原先的房子,我与赵某也拿出了20万元,小叔子一家也出了钱,但房产证上写的是公公的名字。去年年底我和赵某的婚姻出现了问题,我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屋。但赵某以房子是一家人出钱买的,不属于我与丈夫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屋?
律师解答:您好, 结婚后与大家庭共同生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在查清的基础上进行处理,不能查清的,先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本案中,虽然争议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赵某父亲一人,但由于你和赵某在房屋购买时也出资了,因此房屋应为家庭共同财产,而不属于赵父个人财产。你和赵某出资时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故两人享有的房屋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两人离婚,你应完全享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因为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因此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你可以另案起诉。法院会根据共有的原则,认为你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共有人,有权分得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