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真案判决
(本判决书为真案判决,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隐去当事人真实姓名和房屋真实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丰民初字第17326号
原告AAA,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蒙古族,北京银行FT支行职员,住丰台区正阳北里SQ号楼YLYY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连宇,北京高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BB(三级精神残疾),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丰台区正阳北里SQ号楼YLYY号。
法定代理人ZSY(原告BBB之母),1938年1月6日出生,汉族,SX汽车厂退休工人,住丰台区桥南建国街Y里J号楼W门QY号。
原告AAA与被告BB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中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AA及委托代理人高连宇,被告BBB及其法定代理人ZSY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12月登记结婚,1992年9月18日生育一子LY,2008年11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如下处理:一、存款:双方名下现无银行存款;二、房屋:1、丰台区丰台镇幸福街Y号楼S门WLY号,协议离婚后,房产所有权归双方之子LY所有,女方可以对该房产进行置换,在男方有生之年享有居住权,之后LY对该房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2、丰台区正阳北里SQ号楼YLYY号房屋,协议离婚后,该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离婚协议第四条中,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如下债务;1、丰台区正阳北里小区SQ号楼YLYY号房屋贷款,房贷总额22万元,20年还清,每月1380元;2、汽车一辆,贷款9.3万元,三年还清;房屋装修债务现金8万元;以上贷款和债务均由女方偿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2009)丰民初字第24561号民事调解书、收条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BBB在(2009)丰民初字第24561号民事案件中提出分割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调解,本案原告同意给付被告110万元,BBB也已实际收到上述款项,故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应归AAA所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BBB称AAA给BBB 110万元,双方财产上的纠纷就解决了,剩下的所有财产是给孩子LY的,不是给原告的,缺乏依据,也不符合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初衷且LY也不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当事人,故本院不予采信。BBB称涉诉房屋有ZSY的份额,因在(2009)丰民初字第24561号民事案件中,ZSY作为BBB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就上述财产作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丰台区正阳北里SQ号楼YLYY号房屋归原告AAA所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BBB负担(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