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前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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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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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女方不能获得抚养权

发布者:江前娅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935人看过

最日重庆婚姻律师网首席律师 江娅律师接到一个很特殊的咨询案件,患有多年的乙肝病母亲和丈夫离婚后,争夺子女的抚养权的案件,患病母亲说其患乙肝病多年是否和丈夫离婚后,可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江娅律师给咨询者耐心的讲述了女方不能获得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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