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在家庭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断升高,当保险财产遭遇婚变时,具体该如何分割?
A、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夫妻双方离婚不影响保单效力
案例:不久前赵先生和张女士的婚姻亮起红灯。在做家庭财产协议分割时,家里的两张保单让他们犯了难:投保人都是赵先生,被保险人则分别是赵先生和张女士,他们又彼此是对方保单的受益人,从2005年开始交费,现在总计交纳保费已经超过5万元,保额在40万元左右。作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应该如何处理呢?
专家分析:带有人身属性的保险金应该是被保人出险后兑现的保险金,故投保保费在未出险之前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此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偏向于这种观点。
赵先生和张女士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保单的效力,因保险法衡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有保险利益是以投保之时二者的关系为准,离婚后只要按时交费,保单将继续有效。
赵先生和张女士如果要使保单继续有效,可根据意愿变更各自保单的投保人与身故受益人也可做退保处理,保险公司会依据投保时的约定将保单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赵先生,赵先生和张女士可协商对现金价值做再分配处理。
B、离婚后到期的分红类保险另一方也有权分割
案例:周先生与前妻陈女士于今年1月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前,在两人结婚时周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款保费13000元,保期为5年的期交型分红险,离婚时双方的共同财产处理中没有涉及该财产部分。今年5月17日该保险到期。经结算,分红3151.15元,期满给付13735元,合计16886.15元。周先生到保险公司提取这笔钱,陈女士获知后,向张先生提出分割这部分财产,周先生以该保险系他自己购买、离婚后也是他按期交保费为由,拒绝了陈女士的分割要求。
专家分析: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投保的保单产生的利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对保单利益提出财产分割。这起离婚保险财产分割案关键在于,这款分红险购买时间为双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时,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尽管离婚后,周先生独自按期交了部分保费,但并不影响保单共同财产的性质。但周先生可以主张离婚后独立交纳的保费的权益。
C、重疾险补偿离婚时归受益人一方所有
案例:刘先生的前妻玉女士于2009年购买了一款重疾险,受益人是玉女士。2011年,玉女士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后经保险公司理赔,赵女士获得30万元的补偿。今年3月,刘先生和玉女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刘先生要求玉女士将获得的30万元保险补偿纳入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明细中来,玉女士没有答应,为此双方僵持了两个月。
分析: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范调整,玉女士购买的这款重疾险支出的保费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但值得关注的是,人身险与财产险不同。按我国法律的规定,双方购买的各类人身保险,如因人身伤害或疾病获得的保险赔偿,应归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方所有,离婚时不能对其按共同财产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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